第三人陈述意见
我是张xx,男,是徐xxx的妹夫,身份证号13262xxx,电话1383xxx,2011年-2012年徐xxx在玉树承包援建工程,徐xxx陈述的事实客观属实。
2011年,xx公司法人王xx通过我将玉树援建工程(包括沿河污水干线工程(1.2m),沿河污水干线工程(2m),当代路边沟,当代路N4桥涵,中央隔离墩的预制、运输、安装、调直,路缘石预制,红卫路雨水、污水管线,红卫路路床,红卫路雨水九线,红卫路雨水十线,经五路雨水、污水、给水以及道路工程,纬一路道路,纬二路污水、给水、道路,经六路污水、给水,其他零星工程等)转包给我的二舅哥徐xx施工。
王xx说:“孙xx是他的朋友,在徐xx那里任个职开点钱”,于是孙xx去过工地两次(共十几天)。
我帮助徐xx管理工地,特别是徐xx涉及到与xx公司沟通的相关事宜,多数都是我在替他办理。受徐xx委托领取2012年9月工程计量款3次共702000.00元。
徐xx与北旺公司的结算工作,大多由我与xx的结算负责人郭xx和xx城建公司的结算部经理蒙xx联系。
在2016年年初xx项目负责人郭xx将徐xx完成的大部分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发至我的邮箱。
本人承诺所有陈述属实,如果有不实之处愿意负法律责任
第三人
2023年3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