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审查要点】
(1)合同解除类型的审查: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。
(2)合同解除原因的审查:解除系何方原因导致。
(3)建设工程造价金额的审查。
(4)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范围的审查。
(5)损失赔偿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。
(6)违约责任的种类及违约金的高低。
(7)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期限。
(2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,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,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,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。此外,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,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。
(4)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,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,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,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,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。
裁判要旨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,合同价款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、当事人过错及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,以此确定已完成工程价款。
裁判要旨: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,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。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未完工程利润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。
2.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责任负担
【注意事项】
(1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(2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,承包人应当返还建设工程。
(3)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,承包人拒绝修理、返工或者改建,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。
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,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。